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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說熱點]李威:票據糾紛要點簡述
李威,蘭州大學法律碩士(2010-2013),湖南昌言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岳陽市政協委員、岳陽樓區人大代表,主要業務領域:公司法、合同法、房地產糾紛等,先后擔任20余家企業、單位法律顧問,曾發表論文《公司對外擔保合同相對人審查義務路徑分析》《刑罰成本結構優化——以經濟效益為視角》《票據無因性適用范圍分析》等。
自2018民營石化巨無霸寶塔石化集團出現兌付危機以來,有關新聞不斷沖擊著大眾的視角,很多持票人都關心寶塔石化集團會不會就這么破產或者重組,也有很多人現在關心政府怎么解決寶塔石化的財務問題。但截至目前為止,我們尚且沒有看到寶塔石化申請破產的官方報道,更沒有看到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針對寶塔石化集團的具體解決措施。
票據作為商業行為中經常會出現的一種支付方式,現在已經被廣大經營主體所接受,但是寶塔石化票據兌付事件卻又給不少持票人深深的上了一課,相對于傳統支付方式,雖然票據具有無因性、便捷性等方面的優勢,但由于信息相對不對稱,因此也容易產生兌付危機。本人現結合自己代理的訴該公司票據糾紛案,就票據追索權相關問題進行以下探討:
第一,票據之所以具有比肩現金的流通性,核心在于票據的無因性屬性,所謂票據無因性原則是指權利人享有票據權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據法規定的有效票據為必要,至于票據賴以發生的原因則在所不問。即使原因關系無效或存在瑕疵,均不影響票據的效力。為此,從訴訟的角度來看,票據背書的連貫性是持票人行駛票據權利的第一外觀要素。
第二,關于民刑交叉問題上,就像本案中所涉寶塔石化實際控制人孫珩超早在2018年11月就已經被公安機關因其涉嫌票據詐騙罪而采取了強制措施,有關案件中寶塔石化一方的代理律師曾以涉案票據糾紛涉嫌經濟犯罪,應當中止審理或者駁回起訴。但事實上,在2000年11月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十四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票據糾紛案件時,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不屬同一法律關系的票據欺詐犯罪嫌疑線索的,應當及時將犯罪嫌疑線索提供給有關公安機關,但票據糾紛案件不應因此而中止審理。因此,單純的票據糾紛,屬于民事法律關系,案件不適用“先刑后民”原則予以中止審理或駁回起訴。
第三,關于票據權行使期間問題,需要區分追索對象,持票人對于出票人和承兌人的票據權利系截至票據到期日2年止,而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一旦未在規定的期間內行使,則會喪失票據權利。
第四,提示付款是行使票據權利的必要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規定: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持票人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出具拒絕證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書,未出具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因此,出具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是承兌人或付款人的法定義務,也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權的必備形式要件。有關案件顯示,承兌人寶塔財務公司的公告寫明其存在“造成持有寶塔票據的客戶不能如期兌付”的問題,其作為付款義務人向所有持票人以發布公告的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表明其存在拒絕付款的事實,該公告一經發布即對所有持票人發生效力,該公告可以認定為拒付證明。故,寶塔財務公司的公告行為亦可以作為認定行使追索權條件成就的事實。
第五,票據權利的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規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一)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二)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以上五個方面系關于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的基礎性問題,但是票據糾紛內涵卻遠不止這些,受篇幅所限,本文僅就基礎性問題進行了探討,有興趣的朋友還可以查閱筆者的論文《票據無因性適用范圍分析》。